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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主要排放口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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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要求,煅烧炉和焙烧炉主要排放口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备。
我单位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运行》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在安装设备前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确保煅烧炉和焙烧炉排气筒废气达标排放。若手工数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浓度监测结果超标,则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针对煅烧炉和焙烧炉废气可行性技术整改。 |
2020-08-31至2021-08-30 |
在2020年12月31号之前完成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完成之前手工监测数据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确保煅烧炉和焙烧炉排气筒废气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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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到循环冷却水池前无相应处理措施,不属于可行性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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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申报排污许可证时,发现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排到水池前无相对应的治理措施,不属于可行性技术要求,我单位应加强循环水预处理措施。
我单位承诺,若后续循环水检测阶段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浓度监测结果超标,则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产》中针对废水排放可行性技术整改。 |
2020-08-31至2021-08-30 |
在2021年05月20号之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废水提出相对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手工监测数据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浓度,并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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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烧车间废气排放口无相应环保治理措施,不属于可行性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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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申报排污许可证时,发现焙烧车间废气排放口仅设置水膜除尘,不属于可行性技术要求,由于厂区生产现状用不到焙烧炉,目前焙烧车间处于停用阶段,后续焙烧车间若启用,我单位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针对焙烧废气进行可行性技术整改。
我单位承诺在焙烧车间废气可行性技术整改前不启用焙烧炉。焙烧车间启用后,废气治理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可行性技术要求。 |
2020-08-31至2021-08-30 |
我单位承诺在焙烧车间废气可行性技术整改前不启用焙烧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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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及监测孔设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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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对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
2020-08-31至2021-08-30 |
在2020年12月31号之前完成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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