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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西厂界临近国道220,北厂界临近次干路少岱路,昼间道路噪声执行70dB(A)夜间执行55(A)。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综合污水处理站、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防治控制要求如下: a)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b)对于有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等的排污单位,堆放的酒糟、果蔬渣、沼渣等应进行覆盖,及时清理堆场、道路上抛洒的酒糟、果蔬渣、沼渣等。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高浓度有机废水(锅底水、黄水、废糟液、米浆水等)宜单独收集进行综合利用或预处理,再与中低浓度工艺废水(冲洗水、洗涤水等)混合处理。 c)洗瓶废水量大时宜处理后回用。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薯类酒精废水处理后的沼渣和污泥宜用作有机肥原料;糖蜜酒精废水经蒸发浓缩后的浓缩液宜用作有机肥原料、锅炉燃料等进行综合利用;白酒酒糟、啤酒麦糟宜作为饲料或锅炉燃料进行综合利用;黄酒糟宜制备糟烧酒,开发饲料蛋白等;葡萄酒与果酒皮渣应收集并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白酒企业产生的废窖泥、啤酒企业产生的废酵母、葡萄酒产生的酒石宜进行回收综合利用;采用坛式储酒方式的黄酒企业产生的封坛泥宜进行重复利用。 b)原榨果菜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果渣、蔬菜渣,植物蛋白饮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滤渣,茶饮料生产提取过程产生的茶渣等宜作为肥料或饲料进行综合利用。 c)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硅藻土、废树脂、废包装物、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d)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f)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按要求定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要求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并建立档案。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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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