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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统一信用代码等 对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 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开展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采样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考附录B中表 B.4。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标准所规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污染治理设施为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絮凝沉淀设施和消毒设施 。 分别记录每日进水量 、出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 药剂名称及使用量等,可参考附录 B中的表 B.1。b)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是否正常行、故障原因护过程检查人日期及班次。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运维管理班次记录,每日记录1次。 b)药剂添加情况根据投放形式来确定,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手工加药方式的,每日记录1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种类 、产生量 、转移量、处理消毒情况、处理人员和运输人员等信息,可参考附录 ,可参考附录 B中表 B.2和表 B.3B.3 。(1)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医疗废物的收集存放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少于1次/天;转移处置信息按照清运周期进行记录;污水处理站污泥根据清掏周期进行记录。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医疗行业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 产生后盛放全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梁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后险废物一生规律确定记录期次。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