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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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地下水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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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炉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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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台账保留五年,并按要求时间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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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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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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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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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台账保留五年,并按要求时间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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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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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原辅料信息。
a)正常工况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生活垃圾的种类、填埋位置、记录时间内的实际处理量、渗滤液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理量和产品产量(如有)。
b)辅料消耗情况应包括记录日期、批次、主要辅料名称、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c)非正常工况应记录起止时间、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工况下的处理量、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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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料及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正常工况: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3)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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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台账保留五年,并按要求时间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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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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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记录时间、污染防治设施记录设施名称/编号、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
2)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设施名称或编号、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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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2)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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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台账保留五年,并按要求时间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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