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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一次/a;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是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 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 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HJ855—2017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废水:1日/1次 有组织废气:半年1次 无组织废气:1年1次 噪声:1季度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天需要,自行曾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b。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一般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按月度统计;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每周或每批次记录1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信息和接收情况每月记录1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按月度统计;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每周或每批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危险废物台账保存10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 及情况等。 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少于 1 天。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电镀 工业排污单位,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实际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产品产能指各生产单元产品或半成品产量。 产品产量指生产单元产品产量,如冲压件、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信息按批次记录。 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2)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次记录1次。 (3)产品产量: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4)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5)燃料:每班次记录1次。 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运行情况应记录: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处理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放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3)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 b)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a)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 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 7 天为周期截屏。 c) 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 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