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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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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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a;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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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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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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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至少应包括表 1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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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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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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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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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b)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
序,该期间应适当加密记录频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c)非正常情况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每次启、停窑等非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对应时段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具体见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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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
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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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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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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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破碎机、生料磨、煤磨、回转窑、水泥磨、气化炉等)、编码、生产负荷等。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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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2)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3)产品产量: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4)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次。
5)燃料:每班记录 1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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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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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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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具体包含下列信息:
a)袋收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滤料材质、滤袋数量、
滤袋规格型号、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b)电收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电场数量、极板规格、
极丝规格、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c)电袋复合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滤料材质、滤袋数量、滤袋规格型号、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除尘
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d)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废水类别、设计处理能力、设计进水水质、设计出水水质、污泥处理方式、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等信息。
e)脱硫、脱硝设施:对应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设计处理污染物浓度限值、设计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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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次。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次/d。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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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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