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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 每年记录一次;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台账保留5年以上
监测记录信息 a)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信息应记录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工况烟气量、排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浓度、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A中表A.8。 b)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应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编码、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及车间浓度最大值、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A中表A9。 按自行监测频次记录 台账保留5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按照产废周期记录,待新规出台后从其规定 台账保留5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包括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应记录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记录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按发生次数记录 台账保留5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钢铁排污单位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 (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应每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钢铁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内容需求,进行增补记录。 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停产的排污单位或工序,仅停产和复工记录一次 台账保留5年以上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按批次记录原辅料采购情况信息,记录内容参见附录A中表A.2。 按批记录,按月汇总 台账保留5年以上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 产品产量指各生产单元产品产量(如钢材等产量)。 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按批记录,按月汇总 台账保留5年以上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异常)起始时刻、非正常(异常)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记录内容参见附录A中表A.7。 每次异常情况 台账保留5年以上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各生产单元分别记录所在生产单元名称、该生产单元全部一般排放口治理设施数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并按班次开展点检工作,记录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企业应自行制定点检方案,确保方案能够真实反映企业一般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本规范不再规定企业具体点检方法。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A中表A.4。 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运行参数应记录污染控制措施名称及工艺、对应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控制措施规格参数,并按班次记录控制措施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应包含:堆高、洒水次数、抑尘剂种类、车轮清洗(扫)方式、检查密闭情况、是否出现破损等。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A中表A.5。 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台账保留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