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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 GB16297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2、无组织排放 a)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 b)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d)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e)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GB37822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f)重点地区的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g)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的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排至粉尘处理系统。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8978的规定,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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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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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2台4.6MW燃煤锅炉、1台3.5MW燃煤锅炉 淘汰现有的2台4.6MW燃煤锅炉和1台3.5MW燃煤锅炉,更换为符合环保法规要求的更环保的锅炉 2020-05-15 至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