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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2、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国家和地方发布新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b)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治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国家和地方发布新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管理,同事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被纳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时需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3)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确保厂界达标,并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供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柔性连接、绿化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其规定。 (4)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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