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一、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环保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并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企业应当按照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减排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一、按照环评有关要求,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严禁直排入河;二、按照入河排污口审批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浓度、因子、总量;三、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规模、主要污染物等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严格落实环评及验收要求的环保措施,若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法》的相关规定。 2.加强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设施运维管理,做好台账记录,落实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和落实国家、地方的环境管理要求。 3.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机构和物资的准备,严防环境风险。 4.中、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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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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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及产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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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实际生产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存在重大变动,则应按照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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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至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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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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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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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未进行收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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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治理并有组织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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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至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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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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