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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咖处理。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2.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4.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2.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3.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421要求。4.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5.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GB18466要求进行监测。6.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一般要求(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要求以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文件要求为准。(二)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排污单位应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若国家、广东省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请在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五)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六)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等文件进行规范化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 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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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2 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安装流量计 2020-12-25 至 2021-12-24
3 其他 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 2020-12-25 至 2021-12-24
1 手续不全 补充环评手续 2020-12-25 至 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