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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噪声监测1次/季度
频发噪声 其他
偶发噪声 其他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a)煤粉、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原料矿石场等物料堆放场所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苦盖等抑尘措施。 b)对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和滤尘设施。 c)对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罐)排气等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 d)对于挥发性液体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 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环节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相应污染防治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循环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 b)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水应尽量回用,黄磷生产排污单位的生产废水应实现全部循环使用。 c)厂区初期雨水、设备地面冲洗水、固废堆存场地渗滤液、废气吸收液等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d)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排污单位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废水外排口。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b)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自行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法规标准进行处理处置。 c)固体废物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 d)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 e)危险废物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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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应急等非正常工况处理处置一般按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做好主要生产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含废气、污废水、雨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危废废物贮存场所(含危废暂存间)、危险品贮存场所、噪声源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后期环评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应急预案修订等依法开展,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期排污许可证存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情形的,依法办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