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好台帐信息和数据记录保存等,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大活动保障措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等各项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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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规定,确保各项涉水污染物达标排放。若有更严的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域或流域达标规划等,从严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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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排污口设置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好台帐信息和中控系统数据记录保存等,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执行报告按照规范编写并按期上报。
3.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要求执行。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处置,严禁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处置。
5.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各项管理要求。
6.若国家、省级有新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出台或企业名称、法人、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等有变化,需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并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
7.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
8.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记录备案。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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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