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来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5.1 一般原则”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来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5.1 一般原则”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考虑许可证副本缺失“委托贮存/利用/处置环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5.2.1和5.3.1确定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8.3提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结合《固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