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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 2)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废水污染防治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 2)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一、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1、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防渗漏、泄漏措施。2、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二、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危险废物: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企业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产量等发生重大变化,需按环保相关要求重新进行环评报批。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企业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3、生产经营活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达标规划要求。 4、企业在特殊时段遵守地方政府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和冬防管控及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污染物长期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并立即检修,设施恢复应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6、企业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建立并实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在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时,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并按照《总则》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 7、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8、持证单位需按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治污责任,完善治污工艺,及时淘汰落后设施,提升治污效果。 9、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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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