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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的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的水环境管理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陶瓷工业生产过程中釉料、色料等含重金属物料储存、输送,以及生产加工等过程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防水建筑材料工业生产过程中沥青等物料储存、输送,以及生产加工等过程应采取密闭等相应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应妥善收集、储存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石棉、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各项要求。 2、自行监测要求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为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 3、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执行。4、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有错峰生产要求的,按照错峰生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相应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5、项目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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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