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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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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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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一、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1、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防渗漏、泄漏措施。2、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二、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除满足本证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企业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产量等发生重大变化,需按环保相关要求重新进行环评报批。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企业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3、生产经营活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达标规划要求。 4、企业在特殊时段遵守地方政府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和冬防管控及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污染物长期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并立即检修,设施恢复应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6、企业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建立并实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在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时,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并按照《总则》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 7、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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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