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
a)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c)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期间,排污单位相应排污设施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d)干燥系统热风炉燃料应采用低硫煤或低硫燃料气。
2、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 GB 14554、GB 16297 中的要求执行,待化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a)露天堆放物料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
b)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投料工段及熔融工段应密闭并安装除尘设施;以尿素或硝铵磷(硝铵)为原料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熔融工段还应安装氨气收集处理设施。
c)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化学清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c)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
d)工业废水应尽可能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本项目投入运行前,在“造粒、干燥”工序排气筒(DA001)上,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2、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安装1个月内,完成我单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工作。
3、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4、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5、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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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