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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文件执行;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按照最新要求及时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若国家或天津市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关于监测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 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如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错峰生产(如钢铁行业等)以及自身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等各项管理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排污单位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 6、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7、相关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指南等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造成地下水污染。对报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按相应技术标准等,及时封井或者回填。对已建成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立台账信息并保证日常运行、维护。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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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1 未对包装清洗废气进行收集治理 按要求对包装清洗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并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开展例行监测; 2020-01-01 至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