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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临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排放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长沙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应按照《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严格执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及车辆运输管控等应急减排措施。 2、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采取密闭、喷涂车间保持负压等有效措施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3、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要求,相关车间的污染防治措施应按时完成改造,未按时完成的纳入执法监管,各类污染物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达标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企业应加强废水处理站日常运维管控,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上报执行报告。 2.实际建设、运营过程中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措施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不符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或改扩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口应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与证书编号和污染物一一对应的标识标牌。 3.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办理备案手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4.排污单位应按环评批复要求、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控政策法规等,采用现行有效监测标准方法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及时登陆“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完善企业信息,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数据,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平台登陆地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 企业登陆账号请与各分局相关负责人或市局科技监测处联系,账号初始密码:wryjc@123)。 5.若国家、省市发布新的标准、环境管理政策或管控要求,应按照新规定执行。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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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废水主要排放口BYD-1需增加pH、COD、氨氮、磷酸盐在线监测仪 2019-09-30 至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