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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65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70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a)煤粉、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原料矿石场等物料堆放场所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 b)对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和滤尘设施。 c)对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罐)排气等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环节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相应污染防治要求。 e)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循环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 b)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水应尽量回用。 c)厂区初期雨水、设备地面冲洗水、废气吸收液等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d)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排污单位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废水外排口。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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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限期内,安装两个主要排放口(FQ-02、FQ-03)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设备 2020-06-08 至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