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需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的预警等级实施限产或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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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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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如被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委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妥善处置。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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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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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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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签订危废处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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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危险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尽快与有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委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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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至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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