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有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2)排污单位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排污单位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b)无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原料堆场应尽量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在厂内转移、运输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物料破碎、转运、筛分等工序的产尘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检修置换要全部采取吸收处理至浓度达标。
2)排污单位除尘器灰斗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收尘粉应密闭或袋装、罐装等收集、存放和运输,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定期巡检,做好泄漏、渗漏应急措施及预案。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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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