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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1次/季度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大气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最新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的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2.按排污许可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水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最新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的要求,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2.按排污许可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对本排污单位,着重要求如下: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要求你单位严格落实执行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特殊时段和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要求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应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最新制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秋冬季特殊时段管控措施(或冬防措施)和其他重大工作(活动)保障等管控措施,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减产减排和污染防治等措施;相关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适时修订并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一厂一策)等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明确企业应急响应的减排比例,将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生产设施和生产工段,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应严格落实执行政府和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以及尚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的最新要求。应严格按照绩效分级实施生产调控。 2.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公开。 4.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按生态环境相关在线监测最新要求,及时完成在线设备的安装和联网,及时将相关设备申请纳入排污许可证。 5.要扎实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风险评估等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照生态环境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并及时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6.要确保密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监察、执法等环境监管工作。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应按照生态环境相关要求进行雨水排放处理,对初期雨水开展监测工作;出现雨水排放超标的,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雨水排放去向应符合生态环境相关要求。 9.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排污单位在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时,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成,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请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可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验收。 10.应严格遵守执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文件规定要求。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得遗漏大气(含有组织、无组织)、水、雨水、土壤、地下水等应进行监测内容,并执行生态环境相关污染排放要求。 11.应严格执行有关人民政府关于搬迁、关停等要求,不得以排污许可证作为拒不执行相关上述要求的前提和条件,并在实施后及时主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12.应按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按照本排污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 应严格执行最新发布的所适用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标准和相关政府部门污染物排放要求,选取最严格标准限值的排放浓度;应在上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施时限前,完成相关污染措施治理,按时执行最新排放标准要求和相关排放量限值要求,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等工作;不得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值等内容为依据理由,不按时执行生态环境最新标准要求和限值。 13.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的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在明确完成时限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完成清洁化改造。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应明确将清洁生产成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对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14.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相关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执照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要求进行管控。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工艺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对于载有气、液态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对发现的泄露点要及时修复、切实减少VOCS散逸。对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5.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石政函【2021】72号)(可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官网政策法规栏目和微信公众号查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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