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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可靠运行。防止出现由于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处理效率低,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对环保设施运转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对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要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各类污染因子必须稳定达标排放。 2、对生产工艺中的各类无组织排放源,要按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措施完好可行,尽可能减少无组织排放的产生。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各类因子要符合相关标准浓度限值的要求。4、按照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要按预警级别,落实好相应限产限排措施,并做好记录。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对厂区内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许可内容落实。按操作技术规程要求,加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必须达到相关标准限值后排放。 2、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确定的各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总量排放。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总氮排放量削减计划。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4.做好土壤环境的监测与管控,不得造成周边环境的影响 。5.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在符合本次许可填报内容外,还须符合《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中相关规定。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委托贮存/利用/处置环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危险废物: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控技术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焚烧处置设施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等。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符合GB15562.2、GB18599、GB30485和HJ203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6.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无损,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仓库式贮存设施应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贮存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7.其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要求。并做好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排放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规范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重新申请。2.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做到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报告的填报及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义务。3.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如果涉及需要闲置或拆除的须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4.做好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应急演练等工作。5.其它方面严格按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规范、标准等执行。6、接到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时,应提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发布实施,并按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做好相应生产设施的减产、减排或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管控措施。即:在当地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涉及到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停产、限产、限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停产、限产、限排措施。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其他许可的内容
一、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帐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 的要求,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帐,编制执行报告并及时报送。 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相关工作。 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等相关监测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做好自行监测工作。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可靠运行。防止出现由于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处理效率低,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对环保设施运转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对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要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各类污染因子必须稳定达标排放。 2、对生产工艺中的各类无组织排放源,要按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措施完好可行,尽可能减少无组织排放的产生。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各类因子要符合相关标准浓度限值的要求。 3、对厂区内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许可内容落实。按操作技术规程要求,加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必须达到相关标准限值后排放。 4、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确定的各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按照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要按预警级别,落实好相应限产限排措施,并做好记录。 六、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持续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