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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东、南、西面厂界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 紧邻106国道的北面厂界噪声:昼间≤70dB(A),夜间≤55dB(A)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 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b) 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 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2) 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5)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从其《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 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 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 2)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3) 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4) 落砂、清理、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5) 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或密闭。除尘灰应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6)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7) 环保设备故障时,对应产污工序应及时停产,熔化设备在当炉熔化完成后停产。 8) 打炉作业应采取集气、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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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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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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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2 部分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 加快未建成生产线的建设,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 2020-04-22 至 2021-04-21
1 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按规定设置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2020-04-22 至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