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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做到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及错峰生产管控要求,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3、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4、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台账记录; 5、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规范,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核发机关并公开; 6、持证期间,按照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临汾市2021-2022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执行;冬防期间,严格按照市政府当年冬防要求实施停限产或错峰生产。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做到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2、做好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自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申请审批的相关规定。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自证守法,遵守下列要求:1、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地方有淘汰要求的,要按期淘汰;2、排污单位在排污权发生交易后,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备;3、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发生变化时,你公司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4、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存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列明的其他需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情形的,应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5、 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6、按照省、市政府相关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完成相应治理任务。7、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8、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管理,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按时公布监测数据,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9、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台账,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10、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11、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中的其他要求; 12、严格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中的要求;13、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环境管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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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