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需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的预警等级实施限产或停产。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设区市大气污染过程削峰行动规程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8号)等文件要求,一是PM2.5预警期间对烟尘、SO2、NOx三项指标进行控制,锅炉排放口小时排放浓度限值分别执行10mg/m3 、35mg/m3 、50mg/m3 标准,锅炉排放口小时排放总量限值分别执行0.67kg/h、3.55kg/h、4.44kg/h标准。二是O3预警期间对NOx进行控制,锅炉排放口小时排放浓度、小时排放总量限值执行标准同上。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如被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委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2.转移固体废物出江苏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江苏省利用的,应当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备案程序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临时)备案工作程序》(苏环办〔2020〕29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2〕98号)执行;3.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4.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5.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妥善处置。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