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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3
23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 2、电镀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废水站的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标准,有机废气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所排废气需统一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生产废水排放管理要求 废水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珠三角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排放量不准超过90吨/天。 2、日常管理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运行生产设施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改进挂具和镀件的吊挂方式,减少镀液带出量,降低清洗水的浓度;工件出镀槽时,增加空气吹脱设施,减少镀液带出量;生产线上增设镀液回收装置,回收电镀液。 (2)采取槽边处理方式进行清洗水回用;改进清洗方法,如喷雾或喷淋清洗;自动控制清洗水补水。 (3)电镀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电镀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电镀生产设施,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稳定运行。 (5)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污泥产生、内部贮存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6)电镀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运输、贮存和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电(退)镀废槽液,需单独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7)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校正,做好记录,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8)硫酸、盐酸等酸罐(桶)室外贮存区应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措施,设置围堰、收集管阀和应急收集池。 (9)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和雨水收集池。 (10)初期雨水的收集时间宜为15min,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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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需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环境安全管理要求。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信息公开要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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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