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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二)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三)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四)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七款的要求,严格落实特殊时段和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二)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三)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环评及批复中各项要求。 2.自行监测要求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 3.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为准。4.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物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在秋冬季管控及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落实相关方案要求的减排措施。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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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