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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0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65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70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 2.无组织排放 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应严格执行负压密闭式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无组织的污染物散逸量。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进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运输、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用相应的防渗漏、泄露措施。 b)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实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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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