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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b)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c)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 d)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e)新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被纳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时需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 b)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c)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421要求。 d)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 e)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GB18466要求进行监测。 f)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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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