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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厂界噪声监测,每季度1次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 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自行监测要求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等要求为准。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依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实施。 3、企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管理要求。 4、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若国家或天津市出台新的环境标准,则依新标准执行。 5、企业应开展环保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完善环保手续;根据《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02】33号),对实验室废气等采取有效的治理设施,加强无组织废气控制;根据《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规范化设施排气筒标志牌及排气筒采样口。 6、企业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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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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