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污染设施运行管理,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定期更新相关零件,合理设置参数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处理效果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许可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有关法规及排污许可申请规范中无组织防控工作。 4.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5.加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确保相关资料齐备。 6.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编制执法(守法)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 7.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记录备案。 8.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9.企业需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使用生物质燃料锅炉 实施生物质锅炉改天然气锅炉 2019-11-02 至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