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b)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d)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b)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3、其他控制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b)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b)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治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被纳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时需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企业应严格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 年修订)的通知》湛府函〔2021〕62 号 中所列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限产减排。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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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