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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b)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密闭、封闭措施的界定可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 1)物料储存。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 2)物料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4)其他。对于采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还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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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应当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按要求定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要求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并建立档案。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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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