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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排放废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于特殊时段,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秋冬防控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1. 露天原料堆场等物料堆场应进行全封闭或配备防风抑尘网、喷雾、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2. 对于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应改进投料方式,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3. 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器排气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积累。 4. 在储罐区和装卸单元(如有)采取设气相平衡管、废气回收处理装置等措施,有效减少罐区卸料的废气排放。 5. 按需定期购置原辅料,及时清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避免动物胶的原料、残渣、污泥等(如有)在厂内长时间堆存,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满足GB 14554要求。 6. 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专用化学产品工业排污单位,其存储挥发性液体的储罐、生产工艺中涉及VOCs排放、企业厂区等应当按照GB 37822执行。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妥善处理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留存的废水或废液,并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待检修完毕后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3. 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 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事故及原因分析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5. 采取一个反应釜或罐生产同一或类似产品、减少反应釜或罐的清洗次数或改进清洗方式、回用洗罐水等措施,减少清洗废水的产生量。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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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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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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