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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8),企业厂界噪声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超过10dB(A)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超过15dB(A)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企业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你公司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企业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你公司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企业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你公司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4、你公司取证后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时登陆“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联网工作。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 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关于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 5、你公司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依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实施。 6、你公司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错峰生产、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相关标准等各项管理要求,各项政策、标准从严执行。 7、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若国家或天津市出台新的环境标准,则依新标准执行。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 8、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9、你公司应按规定设置排气筒采样口、采样平台;设立危废暂存间并将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10、你公司应按规定定期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1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五)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2、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相关规范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13、砖瓦行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责任。 14、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应满足水处理行业技术规范、环评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污泥属性,合理处置污泥”等类似环境管理要求。 15、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文件相关管控要求。若后续国家和天津市发布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搬迁的具体期限,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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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1 废气排放口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在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期间进行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2018-12-02 至 2019-03-02
2 铜米机排污口未设排气筒 铜米机破碎粉尘由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调整为经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2019-12-08 至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