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按季度监测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 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b) 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 对于主要排放口应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一般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2) 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5)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9078 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 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 硅砂、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 2)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3) 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4)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5) 落砂、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抛丸等)、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6) 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密闭。除尘灰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7) 对无法设置集气设施的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生产特殊尺寸铸件的浇注、落砂和清理工序应采用封闭措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8)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9) 环保设备故障时,对应产污工序应及时停产,熔化设备在当炉熔化完成后停产。 10) 打炉作业应采取集气、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 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 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 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 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值计、液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比对。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被纳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时需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焚烧处置设施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等。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符合 GB 15562.2、GB 18599、GB 30485 和 HJ 2035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一)如果有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二)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