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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要求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频发噪声 - - -
偶发噪声 - - -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2)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①产生废气污染物的工艺和生产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②无组织废气应按《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等标准、规范要求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③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管理台账。 ④粉状物料堆放场所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达标排放。 ⑤废气主要排放口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湿熄焦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确保废水不外排;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2)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暂存场所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3)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4)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15562.2、GB18597、GB18599、HJ2035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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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DA005锅炉烟气排放口规范设置自动监测设置并联网 2020-12-24 至 2021-03-23
2 冷鼓、库区、焦油各贮槽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冷鼓、库区、焦油各贮槽废气按照HJ 854-2017可行技术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m,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0-12-24 至 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