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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1、发放排污许可证九十日内开展信息公开。2、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发生变化情形的,应自生成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