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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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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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半年及年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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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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