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信息公开要求

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2、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至少每年一次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 四、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九、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