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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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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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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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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