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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的企业还须执行其有关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