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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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64.2-2018) 等要求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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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排污信息,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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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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