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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 (二)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三)也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四)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披露主体,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上报后公布。 (二)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规定,适用该办法的企业,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三)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规定,适用及参照执行该办法的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其中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四)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中规定的披露主体,应当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符合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符合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二)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规定,适用该办法的企业,公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四)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规定,适用及参照执行该办法的企业,公开内容应包括: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五)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中规定的披露主体: 1、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披露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披露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3、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披露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环境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应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2、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7.自行监测数据;8.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