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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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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的企业还须执行其有关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