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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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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自行监测相关信息;8.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 第 24 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等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