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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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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六)自行监测数据要上传至省自测数据平台http://218.94.78.61:8080/newpub/web/home.htm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排污许可证后九十日内发布信息公开。 2、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自行监测结果;(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2、其他有关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